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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含窗口) / 規定與辦法 / 弘文高級中學腳踏車管理規定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騎乘自行車管理實施要點

                              114117日校務會報訂定

壹、目的:為維護本校學生上、放學騎乘自行車之交通安全,培養學生守法守紀精神,保障其生命安全,落實校園行車交通安全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貳、定義:本要點所稱之自行車包括本校國中部與高中部學生進入本校之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

參、申請資格:本校國高中部同學均可申請,自行車需備有腳架,未備有車架者不得提出申請。

肆、申請流程:學生欲申請腳踏車證,先至學務處生輔組填寫收據並繳交新台幣100元后,由生輔組發放腳踏車車證並張貼於龍頭或車架上,以利隨時查驗。

伍、一般規定與注意事項:

   一、進入校園時,務必下車用步行方式,將車牽至車棚停放

   二、自行車車證請依照規定張貼,務必將車停置停車棚內不可亂停。

   三、騎乘自行車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遵守道路限速、禁止惡意擋車、超車、逆向、蛇行、按鳴喇叭或改裝發出噪音,影響校園安寧秩序等行為。

   四、上、放學導護時段學生騎乘自行車統一由側門進出;非上述時段離校者,請由大門進出,並遵循行駛方向。

   五、騎乘自行車請務必配戴安全帽。

   六、騎乘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嚴禁附載其它同學。

 陸、懲處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一、第1次違規者:給予口頭糾正。

   二、第2次違規者: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書寫交通安全教育心得600字,未於期限繳交者,不得再騎乘自行車到校。

   三、第3次以上違規者:經輔導後仍屢勸不聽者,通知學生與家長終止通行證使用。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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