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請假實施規定
107年09月11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13年08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一、請假類別:【請假卡(如附件一)由班級妥慎保管,無故遺失者須向生輔/生教組記點換取;
113-1學期變更為線上請假,請假卡暫時保留】
1.事假:請附相關證明文件,且必須於事前一個上學日前辦妥請假手續。
2.病假:臨時病假請家長在當日0730分至0810分前,打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分機124)請假,於翌日起攜帶「就診收據、處方籤或家長證明等適當證明文件」,並需於三日之內完成補假手續。
【連續病假達二日(含)以上,需附醫院診斷證明】
3.喪假:凡本人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配偶及配偶之直系親屬死亡者,應檢具有效證明文件申請喪假,最遲於喪禮結束後14日內請假完畢,超過7日以事假論,可先向導師或學務處電話報備。
(請附證明文件如家長證明、死亡證明或訃文等)。
4.公假:由學生或承辦師長事先提出申請,公假單經會導師簽章後送學務處轉呈核准,始可至校內/外公假地點活動。
5.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具原住民身分學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期,得准予請公假。(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6.學生因懷孕、分娩、陪產、流產、哺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應檢具醫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假,並以公假方式註記。
A.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於分娩後,得請42天分娩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產檢假:學生妊娠期間,校方給予產檢假5日,以每次半日(合計40小時)計算。
B.陪產假:因配偶生產,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C.流產假: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35天流產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得請14天流產假並於3週內請假完畢;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得請7天流產假並於2週內請假完畢。
D.育嬰假:學生撫育3足歲以下幼兒,須醫療照顧、預防接種及無親屬托育等,每學期得請14天育嬰假。
E.哺集乳假:學生因哺育未滿1歲之子女,原則每日哺集乳時間2次,每次以1節課計之。
7.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超出部份以事假辦理。
8.婚假:學生就學期間結婚得於結緍之日起一個月內請婚假,婚假列計事假辦理之。
9.身心調適假:
(1)僅適用本校高中部且需用紙本假卡請假,一學期以3日為限,每次請假以半日或1日為單位(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算),需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後始可實施。
(2)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到校時間(0810時)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導師或學校,學生仍需於返校後完成請假程序。
(3)學生到校後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導師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假單需附上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導師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4)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應依學校請假實施規定辦理,不得事後補請。但情況特殊者,學校得同意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
(5)定期考及學期補考期間不得申請身心調適假。
(6)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請假時數不納入缺課 1/3 該科零分的計算之規定。
(7)曾請過身心調適假不能領全勤獎。
(8)學務處生輔組將定期(每月)匯整名單供輔導室及導師知悉,視情況給予協助。
10.臨時請假(上課中途離校):【臨時請假單(如附件二),可至學務處表格區領取】
A.在校期間因病無法上課、或因事必須臨時外出,需完成臨時外出請假手續,填寫假單經導師(代導)簽章,經生輔(教)組審查後,至守衛室完成離校登記;惟須由家長或指定監護人陪同,始可離校外出。【事後仍須補辦請假卡程序;113-1學期變更為線上請假】。自行返家者,須由導師聯繫家長確認同意學生自行返家後,於自行返家選項處簽章,經學務處查驗後,方可准予外出。
B.未完成請假手續而不假外出(離校)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記小過乙次處分,凡在此期間之校外一切行為安全,均由個人自行負責;有損校譽者,加重處分。
C.第八節上體育課(外堂課)班級,不可提前至大門逗留或離校,違者依「不假離校」論處。
10.銷遲到:【臨時請假單-可代用為銷遲到,可至學務處表格區領取】
A.國中部每日於07:30分至08:15分之間到校學生,均屬遲到,高中部每日於08:10分至08:15分之間到校學生,均屬遲到(08:15分後未進教室者,該節以曠課論),應於隔日中午12:30分前備妥[1]證明文件[2]銷遲到申請單[3]請假卡等三項資料,向輔導教官完成請假及銷遲到手續,方不列入班級榮譽競賽扣分,逾期不予補辦。
B.早自習(或升旗)時段,各班副班長應確實做好人數清查,學務處將不定期抽查遲到登記簿與班級點名條紀錄。
二、校內公差假:【上課期間校內公假、遲進申請單(如附件三),可至學務處表格區領取】
1.申請條件:校內從事公務、辦理活動或老師約談等。
2.申請程序:至學務處填寫公差申請單,經派遣師長、任課老師、導師簽核後,送學務處簽章(須事前完成,突發事件於一日內補假);公假單區分學務處、導師、負責人三聯,學生方可持核准單於指定區域活動。
3.不遵守秩序或未依申請區域活動者,均不給予核准【含個人、班級、社團】。
三、學生婚假、產檢假、分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等,至導師處(學務處)領取請假卡,檢附醫院證明文件,依請假規定辦理,經核准後缺曠不列計算。
四、准假權責:
1.一日內:輔導教官、生輔(教)組長;三日內:學務主任;三日(含)以上由校長核定。
2.各項請假(除事、公假需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外)需於三個上學日內完成補假。
3.每週彙整「班級請假缺曠統計表」,當事人、導師簽名確認,需即刻補假,並簽請處分;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無故逾期三天至二個月以內,以曠課論辦,並針對學生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五、公假、喪假、婚假、產檢假、分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除外不列計學生在學請假天數,仍可視為「全勤」。
六、考試期間(段考)期間除重病、喪假(直系親屬)外不得請假,考試期間之請假程序(含補請),建議先送教務處教學組會簽知悉,後送學務處審查呈核,經權責人員核定後,以維個人補考權益,否則視同缺考。
七、連續三天無故未到校,導師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繫者,將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中途離校(中輟)。
八、高中部學生缺課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2分之1者或學生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之決議,進行處置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
九、國中部學生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等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3分之2以上者,應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若經輔導後仍未見改善者,則酌情於畢業時核發修業證明書或畢業證書。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