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民國109年8月10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66940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訂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辦理。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並兼顧本校學生應有之儀態,維持整潔、健康、自然之原則,希成立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以玆制定規範學生服裝儀容等相關事項。
參、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3年,為無給職,校長擔任召集人,其委員如下:(編組名冊,如附件)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高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國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考量本校為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建議合併高(國)中部學生代表,採取高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為5人。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肆、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伍、實施要點:
一、本會係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優良之傳統與精神,同時考量環境潮流與趨勢,廣納家長及師生意見討論後,訂定(修訂)共同遵守之服儀規範,使學生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二、本會得由召集人(校長)視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審議學生服儀標準及內容,並採合議制,每次審議之事項以多數票決方式達成決議,審議事項經通過後應於校務會議中公布,另將相關條文納入學生手冊修訂後開始實施。
三、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四、學生因重大服儀違規或屢勸未改正者,班級導師應會同輔導老師及輔導教官追蹤輔導,協助學生改善。
陸、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服裝儀容委員會」人員編組表 | ||||
編號 | 職稱 | 行政職務 | 姓名 | 備考 |
1 | 主任委員 | 校長 | 張輝政 | 男 |
2 | 副主任委員 | 總務主任兼副校長 | 甯湘寶 | 男 |
3 | 召集人 | 學務主任 | 賴素真 | 女 |
4 | 家長代表 | 家長代表 | 女,家長會推選 | |
5 | 行政代表 | 於校務會議中選任,每任3年(男) | ||
6 | 行政代表 | 於校務會議中選任,每任3年(男) | ||
7 | 行政代表 | 於校務會議中選任,任期3年(男) | ||
8 | 教師代表 | 高中教師代表 | 於校務會議中選任,每任3年(男) | |
9 | 教師代表 | 高中教師代表 | 於校務會議中選任,每任3年(女) | |
10 | 執行秘書 | 生輔組長 | 鍾瑋霞 | 由生輔組長兼任(女) 生教組長黃武勇代理 |
11 | 學生代表 | 高中部代表 | 男,學生會推選 | |
12 | 學生代表 | 高中部代表 | 女,學生會推選 | |
13 | 學生代表 | 高中部代表 | 女,學生會推選 | |
14 | 學生代表 | 國中部代表 | 男,學生會推選 | |
15 | 學生代表 | 國中部代表 | 女,學生會推選 |
委員以該職稱擔任,人員異動時,由新接任人員銜接。
整併高國中部服儀委員會委員名單,其中高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5人),國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4人),故採計高中部學生代表5人,建議高中部學生代表3人、國中部學生代表2人。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15人,性別比例:女生8 :男生7。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