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經全文修正,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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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
衛生福利部宣導資料 | |
內政部警政署宣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