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復管道:
依據性平法第32條-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救濟管道:
依據性平法第34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教職員工-人事室、學生-輔導室)
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學校輔導室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