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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辦法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申請規定

   1081204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110728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120209日經行政會議修訂

                1130809日經行政會議修訂

              

一、宿舍申請條件:

     1.校車路線未能到達者。

    2.有特殊原因需要者。

二、宿舍申請注意事項:

符合下列條件學生申請住宿時可免繳住宿費(仍要繳餐費)

偏遠地區學生(南投、彰化、苑裡、通霄、卓蘭、大甲、清水、東勢、新社、和平)畢業成績班級前三名或畢業時獲頒市長獎(縣長獎)

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生活管理常規,違反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3. 住宿費用:

新臺幣11,000(4人房/)14,000(3人房/)20,000(2人房/)

餐費依用餐情形支付,晚餐每餐80(113-1學期調整為80)

4. 退費說明:

學生於住宿期間,中途辦理退宿者依期程核予退住宿費及餐費,住宿費退費計算如下;餐費依當月週次退費,由衛生組核算退餐金額。

A.開學至第一次定期評量:退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B.第一次定期評量至第二次定期評量:退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C.第二次定期評量後:不予退住宿費。

住宿學生於學期間,一律不得藉任何理由參加校外補習,如無法配合規定者請勿申請住宿。

住宿學生一律統一於每日1700-1730時在教室食用晚餐(便當),如無法配合宿舍用餐者請勿申請住宿,因病特殊需求者,請事先告知衛生組協處。

宿舍申請若因床位不足時,以居住地偏遠交通不便者優先編排,寢室床位安排依學校公告為主。

申請住宿學生請依申請期限前,完成繳交住宿申請表(如附表所示)作業,逾時者以依規定繳交同學優先。

本校宿舍一至三樓為男生宿舍、四至六樓為女生宿舍。

(因宿舍床位有限,依申請順序、舍監聯繫確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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