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申請規定
108年12月04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11年07月28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12年02月09日經行政會議修訂
113年08月09日經行政會議修訂
一、宿舍申請條件:
1.校車路線未能到達者。
2.有特殊原因需要者。
二、宿舍申請注意事項:
符合下列條件學生申請住宿時可免繳住宿費(仍要繳餐費)
偏遠地區學生(南投、彰化、苑裡、通霄、卓蘭、大甲、清水、東勢、新社、和平)畢業成績班級前三名或畢業時獲頒市長獎(縣長獎)。
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生活管理常規,違反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3. 住宿費用:
新臺幣11,000元(4人房/人)、14,000元(3人房/人)、20,000元(2人房/人)。
餐費依用餐情形支付,晚餐每餐80元(自113-1學期調整為80元)。
4. 退費說明:
學生於住宿期間,中途辦理退宿者依期程核予退住宿費及餐費,住宿費退費計算如下;餐費依當月週次退費,由衛生組核算退餐金額。
A.開學至第一次定期評量:退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B.第一次定期評量至第二次定期評量:退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C.第二次定期評量後:不予退住宿費。
住宿學生於學期間,一律不得藉任何理由參加校外補習,如無法配合規定者請勿申請住宿。
住宿學生一律統一於每日1700-1730時在教室食用晚餐(便當),如無法配合宿舍用餐者請勿申請住宿,因病特殊需求者,請事先告知衛生組協處。
宿舍申請若因床位不足時,以居住地偏遠交通不便者優先編排,寢室床位安排依學校公告為主。
申請住宿學生請依申請期限前,完成繳交住宿申請表(如附表所示)作業,逾時者以依規定繳交同學優先。
本校宿舍一至三樓為男生宿舍、四至六樓為女生宿舍。
(因宿舍床位有限,依申請順序、舍監聯繫確認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