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104年01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7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
(二)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三) 特教教育學生申訴辦法
二、 目的: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與和諧,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 組織: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申評會。
(一) 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依下列人員聘之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 學校教師代表
3. 家長會代表
4. 經學生選舉之學生代表、學生會代表
5. 社會公正人士
(二) 評議特殊學生案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共二人,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三)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五) 委員於任期中無員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申訴處理流程與原則:
(一) 提起申訴
1. 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不服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2. 特殊教育學生對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提起申訴。
3. 學生之監護權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二) 提起申訴期限
1.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2. 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3.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
(三) 申訴書內容
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學生、監護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就學之年級及班級、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 作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
3.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理由。
4.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5.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受理申訴之學校認為申訴書不合前點之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
(四) 申訴書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學校應通知申訴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五)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申訴提起申訴後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六) 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1.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2.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3. 申評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4.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5. 申評會會議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6. 申評會會議之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事由。陳述人對記錄之異議有理由者,應更正之。
7.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8. 申評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之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亦同。
9. 申訴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
10.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 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 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七) 申訴案件不受理之決定
1. 申訴書不合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2. 提起申訴逾法定期間。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不在此限。
3. 申訴人不適格。
4. 申訴標的非屬學生權益事項。
5. 申訴標的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已不存在。
6.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7. 對於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
(八)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十) 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
1. 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
2. 申訴之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訴人為學生自治組織者該自治組織之名稱、地址級代表人姓名。
(2) 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主文、事實及理由;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3. 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4. 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評議決定,應於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訴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 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教育局並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六、 學校對於退學或類此行政處分之學生,應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七、 迴避原則: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8學年度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冊
身分 | 委員會職別 | 姓名 | 職稱 | 性別 |
召集人 | 委員 | 張輝政 | 校長 | 男 |
行政代表 | 委員 | 曾欣儀 | 體育組長 | 女 |
行政代表 | 委員 | 張益瑞 | 設備組長 | 男 |
教師代表 | 委員 | 詹琇育 | 教師代表 | 女 |
教師代表 | 委員 | 劉岳河 | 教師代表 | 男 |
家長會代表 | 委員 | 林坤樑 | 家長委員 | 男 |
家長會代表 | 委員 | 紀琇文 | 家長委員 | 女 |
學生代表 | 委員 | 林家伊 | 學生會代表 | 女 |
學生代表 | 委員 | 呂昀珊 | 學生會代表 | 女 |
社會公正人士 | 委員 | 黃國益 | 社會公正人士 | 男 |
特殊教育專家人員 (視需要聘任) | 委員 | 李宜玲 | 輔導主任(心評人員) | 女 |
委員總數為: 11
男女比例為:_5_:_6_。